(原标题:法网恢恢!男子烟台机场藏匿管制刀具过安检被行拘)
把刀具藏在鞋里过安检,想都别想!近日,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发生一起旅客藏匿刀具过安管制检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给予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官同志,我知道错了,是因为这把刀对我有特殊意义,不舍得扔掉,才想到把刀藏在鞋里,希望警官能从宽处理。”旅客李某恳求地低头说到。
4月18日上午,李某准备在烟台蓬莱国际机场乘飞机回老家延吉。到机场后,得知自己这把自锁刀不能带上飞机,可急坏了他。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李某不由“心生一计”,想到把自锁刀藏在鞋里的“好办法”,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机场人身安全检查现场,实施自己瞒天过海的“计策”。
哪知11时40分许,李某就被查出身上带有违禁品。当安检员让其脱鞋时,自锁刀就“露了原型”,直接掉在了地上,这下李某开始紧张,狡辩称查出来就不带了。随即,安检站工作人员报警,将李某移交给机场公安处理。
刚到派出所,李某态度十分恶劣,摆出一副破罐子破摔的架势,自以为公安机关不能拿他怎么样,与民警交流傲慢无礼、胡言乱语,讲话前后矛盾,对自己的行为轻描淡写,法律意识淡薄,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并扬言你们拘留我吧,我无所谓的。
在排除涉恐涉爆的嫌疑后,民警不厌其烦地反复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李某认错态度逐渐有了转变,经请求领导,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得知真要拘留自己,李某神情慌张地向民警求情说:“我知道这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没想到这么严重,我就想放在鞋里试试,拿不进去就不拿了,我愿意接受罚款处理,就不要拘留我了”。虽然李某承认了自己的“计谋”,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但是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说什么都为时已晚。
鉴于李某藏匿的自锁刀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情节事实清楚,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没收李某非法携带的自锁刀的处罚。
机场警方提示,在日常工作中,像该男子这样心存侥幸的人每周都能碰到,他们多将管制刀具、打火机等违禁物品藏匿于鞋里、袜子里、衣袖内、皮带下,最终都被安检员查出交公安机关处理。在此提醒广大旅客,乘坐民航航班时,检查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再过安检,切莫心存侥幸,以免耽误行程!
那么,对管制器具携带和托运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管制刀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2017年1月1日,民航局发布实施的《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规定,对在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物品中故意隐匿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旅客,构成扰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原标题:法网恢恢!男子烟台机场藏匿管制刀具过安检被行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