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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港英时代起 不宣誓就不能进入议事堂

陈凯文|时事评论员

青年新政成员梁颂恆及游蕙祯,涉嫌于去年11月2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内非法集结,以及涉嫌强行进入立法会会议室,近日被警方重案组上门拘捕。二人获准以3000元保释外出,案件将在4月28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展开聆讯。

二人获释之后,游蕙祯随即发表声明,强调议员进入立法会本应受《立法会 (权力及特权)法例》保护,进入立法会不应受阻。她又强调,当时的宣誓司法覆核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当时政府申请临时禁制令,禁止二人进入立法会,法庭亦无批出。在此情况下,立法会职员阻止二人进入议事厅,破坏了立法会的威信。

自港英时代起 不宣誓就不能进入议事堂

梁游二人被警方拘捕。(大公报资料图片)

由于他们的案件已经进入司法阶段,本文无意探讨他们当时有否触犯非法集结罪,而是探讨任何一位立法会选举的当选人,若然拒绝依法宣誓,立法会主席可否授权大楼内的职员,阻止他们进入议事堂之内。事实上,即使我们撇开上年11月人大常委会颁佈的释法文件,以及二人的宣誓司法覆核桉件判词不论,单纯根据现行的《宣誓及声明条例》,以及《立法会议事规则》,立法会当选人若然拒绝依法宣誓,立法会主席是有权不准他们参加会议。

完成宣读法定誓言才算正式议员

首先,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规定:“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 (a)该人若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b)该人若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的《宣誓及声明条例》,早在上世纪的1972年已经存在,而非回归后才制订的法律。换句话说,由于该法例并不违背《基本法》,符合了《基本法》第8条和第160条的规定,才得以继续沿用。

其次,一名立法会候选人即使在选举获胜,仍然是候任议员,《立法会条例》第13条只是列明了候选人接受议员席位的条件,并不意味着他们由接受席位一刻起,便算作正式就任。他们必须依照《宣誓及声明条例》宣读法定的立法会誓言后,才能算作正式就任的议员。换句话说,任何人拒绝依法宣誓,他们便未正式就任,不会因为他们循地区直选方式产生,而拥有任何特权。同时,他们由于未正式就任,自然不获《立法会 (权力及特权)法例》保障。

现行议事规则沿袭港英时期所订法例

更重要的是,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1条:“除为了令本条规则得以遵从者外,议员如未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的规定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不得参与立法会会议或表决”。另有一点值得注意,现行的《议事规则》第1条,其实是沿袭1968年制订的《立法局会议常规》第1条。换句话说,即使在回归之前的立法局,也不容许拒绝依法宣誓的候任议员正式就任,以及进入议事堂内的。

现行《议事规则》之所以继续沿用,因为《基本法》第75条第二款规定:“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而《基本法》第104条又规定了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由此可见,立法会主席不批准任何拒绝宣誓的候任议员进入会议厅,其权力其实来自《基本法》,不只合法而且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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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文|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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