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午,友谊大厦旁边一家餐厅里,几个在附近工厂打工的工友们一边吃饭一边议论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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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轻人在那儿讲:“一个超市经理,他每天总是凌晨5点钟,提前2个小时到公司上班,不多拿工资,也无加班费。开始老板不知这事,后来知道了,一气之下就把这经理开除了。你说好笑不好笑?”
另一个答道:“哪有这稀奇事,我不信。”
年轻人掏出了手机,打开新闻网页一字一顿地说:“西班牙一男子每天提前两小时上班,因擅自加班被开除。”
另一个看了说:“这事不可想象。哪有上班不要钱反而被开除的。我还是不相信。”
年轻人就说:“不相信又么样,反正事情就是这样。”
当时我就在他们旁边,听了也颇感惊讶。毕竟头一次听到这样的新鲜事。后来,上网查询,得知11月7日中国青年网发表了一篇文章,讲述西班牙男子吉恩为了搞好工作,擅自加班被其公司老板开除一事。原因是吉恩的行为违反了一项禁止无偿加班的规定,此规定要求“每分钟工作都是有偿的,只要员工工作,公司就必须打卡付薪”。而吉恩在公司没有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加班,没有收加班费。
网上讨论也很热烈。有为吉恩打抱不平的,责怪老板无情的。也有羡慕国外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强的。也有痛恨国内企业老板强迫工人加班又不付加班费的。
其实,我国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早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广大劳动者平时应当学习法律知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
11月8日中午,友谊大厦旁边一家餐厅里,几个在附近工厂打工的工友们一边吃饭一边议论纷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