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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近日,小马奔腾创始人的遗孀金燕因先夫李明与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承担2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债妻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详细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一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17年2月28日,最高院又针对该条增加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债妻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2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被学界称为“推定论”,即首先将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由夫妻中非举债方提供相反证据。如举证不能,则非举债方承担不利后果,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而在此之前,《婚姻法》第41条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认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被学界称为“用途论”,即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债妻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从上述两条的表述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显然对《婚姻法》第41条做了扩张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个人债务,既包含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包含夫妻一方为个人利益所负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是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不分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还是为个人利益所负债务,只要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就应共同偿还。虽然第24条后半段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约定婚后财产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及虚构债务和违法债务,但这明显加重了非举债方的举证负担,而且在实践中很多非举债方无法举证,例外规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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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逻辑基础是“利益共享制”,“利益共享制”由《婚姻法》第17条“婚后所得共同制”得出,就是通俗意义上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武汉大学冉克平教授说道:“‘利益共享制’作为‘第24条’的逻辑基础,仅具有形式合理性。如果举债人负债所获利益的动机,与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愈是遥远,则意味着“利益共享制”预设的理想与现实状态愈是难以弥合,而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愈会导致实质不公平的结果。”

诚然,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债务人利用婚姻财产分割恶意逃避债务的案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实践中保护了很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促进正常的经济生活。但该条的实施也像一把双刃剑,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伤害了许多无辜的丈夫或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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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施以来,第24条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争议的焦点,许多个案无法体现公平原则。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就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属于‘国家一级法律错误’”,而废除第24条的声音不绝于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让我们看看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这个问题有哪些规定。法国民法典将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日常家事与其他债务的区分,日常家事如维系日常生活、安排儿女教育等,因其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法国民法典1413条规定债权人可就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请求以共同财产清偿,与此同时,1415条又限制了借贷之债、保证之债成为夫妻共同债,即使双方同意,非举债方也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1416条还规定,因满足个人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由共同财产偿还后,须对共同财产进行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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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国也有日常家事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就被认为是我国日常家事制度的雏形。该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今后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可以“日常家事”作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限制,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可对日常家事负债进行诸如数额、用途等方面的限定,超出限制的则需要夫妻双方的合意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对于既超出日常家事范围又无夫妻合意的的债务,由于债权人在借出款项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此时对其课以证明责任也具有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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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论的角度,无论是41条还是24条,体现的都是法条背后的价值取舍问题。从婚姻法解释二出台的时间来看,正是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立法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这符合那个时代具体国情。但经过十多年的实施,随着人权意识逐步增强,民意“反弹”增多,实务中也不乏一审、二审分别援引24条、41条从而作出相反判决的情形。人权的实质,是尊重个体的需求。法律不能以牺牲小部分人的合法利益来换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期待出台更精确的、更具操作性的法条,让那些真正无辜的丈夫或妻子,能够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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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马奔腾创始人的遗孀金燕因先夫李明与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承担2亿元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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