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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劝阻者无任何责任!

去年5月,家住河南郑州的杨先生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不要吸烟。一番理论后,老人不幸心脏病发作猝死。1月23日,该案件又有了新进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老人家属)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正当劝阻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杨某自愿向死者家属捐赠1万元。

“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劝阻者无任何责任!

事件回顾

去年5月2日,杨帆(即上述文中的杨某)在小区电梯内见到一位正在抽烟的老人,出于职业敏感,遂上前劝阻其不要在电梯里吸烟。随即引发语言争执,老人随后突发心脏病猝死。

事后,老人家属将杨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去年9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帆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在与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000元,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去年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劝阻者无任何责任!

在生活中生活中,因劝阻吸烟而遭受白眼辱骂甚至殴打的事情,时有发生。此次事件之所以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该案件以极端的形式触及到了“公共场所抽烟到底可不可以劝阻”这一根本问题。在公众眼中,认为见到公共场所有人抽烟进行劝阻是理所应当,但是一审判决却与大众的想法有所出入。

二审判决一出,就有不少网友自发点赞。因为司法机关对此类问题表现出了明确的司法态度:“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公众应该进行劝阻”,这正是普通老百姓心中最为朴素正义观。该判决领了社会的正能量。并没有像一审判决那样让劝阻者分担损失,这会挫伤百姓面对不文明现象时勇敢站出来的勇气。二审判决对于社会风气和个人行为选择具有引领作用。传递出对于“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积极信号。

“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劝阻者无任何责任!

实际上,公众认同的背后还在于二审判决回应了社会公众之问——只要出事儿了,就要判决有人分担责任吗?表面上看似公平的说法,实际上却是对正常社会秩序和正常人际交往的破坏,也与法治的精神不相符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判决基本原则,二审对于杨先生进行劝阻时是否理性正当,进行了充分的说明,认定劝阻合法正当,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劝阻者无任何责任!

公共场所劝阻吸烟者的手势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很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的明文规定。比如,案发地郑州市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就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的权利。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共场所吸烟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控烟禁烟需要一个过程。劝阻吸烟等失当行为不仅是公民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而公众制止失当行为,无论如何应该得到鼓励。不仅控烟禁烟,像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都应受到鼓励。但是,过度劝阻是不可取的:用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去打击一个轻微的犯罪行为,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杨某对老人的劝阻一直停留在口头上,言语并不过激也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因此其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理所应当的。

内容简介

去年5月,家住河南郑州的杨先生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不要吸烟。一番理论后,老人不幸心脏病发作猝死。1月23日,该案件又有了新进展,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老人家属)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正当劝阻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杨某自愿向死者家属捐赠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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