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不言。从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改之后,“口供为王”的时代就一去不复返了,现实中存在的“口供至上”也转变为“物证为王”。“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
近日,郓城县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赵某零口供强奸案时,坚持依法严格审查,积极引导侦查,补齐补强证据,并充分运用证据指控犯罪,后赵某一审被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7年6月11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酒后找到刚刚通过QQ聊天认识的冯某(化名),对冯某长时间进行纠缠、胁迫,后违背冯某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此案办理中,无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赵某都拒不承认实施了强奸行为。
此案移送郓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真、细致审查了案卷,发现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赵某强奸事实。在讯问赵某的过程中,赵某一直辩称自己与被害人于2017年5月份就认识,后多次发生性关系,2017年6月11日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其没有纠缠、威胁、殴打被害人,不构成强奸罪,导致案件无法定性。承办人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详细列出补查提纲,针对赵某辩解进行有针对性的证据补充:如对赵某“两人在2017年5月份已经相识,并且发生过多次性行为”的辩解,引导侦查人员提取二人手机通话记录、QQ聊天等信息,发现二人5月份根本没有任何通话记录;对赵某“2017年6月11日晚其没有纠缠、威胁、殴打被害人”的辩解,引导侦查人员调取案发地点监控录像,详细记录录像各个时间段赵某采取的纠缠、恐吓动作,印证了赵某辩解的虚假性。

鉴于此案重大复杂,对于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庭审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承办人认真听取意见,确保分析符合逻辑、证据严密有力。同时利用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商情其他员额检察官对此案“会诊”,拟定补查意见,完善出庭预案,确保成竹在胸。
庭审时,被告人赵某仍然坚持无罪辩解,公诉人依据完整的证据链条,给予了有力回击:被害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阶段陈述稳定、内容一致,案发后被害人及时报案,手机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排除赵某与被害人于2017年5月份就认识,后多次发生性关系的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伤情鉴定、物证鉴定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赵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冯某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人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被告人赵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2018年2月1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所谓“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二是保持沉默、不言。从刑事诉讼法二次修改之后,“口供为王”的时代就一去不复返了,现实中存在的“口供至上”也转变为“物证为王”。“口供”和其他证据一样,只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能成为定罪的证据,不存在优先地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