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某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3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3月19日《大河报》)
这不禁令人想起余波未平的“夺命护栏”事件,尽管国内已发生多起,但真正起诉追究公共管理部门责任的却鲜见。表面看来,这起交通事故是一件偶然事件,但法院审理中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路局冤不冤?当然不冤!作为管理部门的许昌市某区公路局“该路段的发包由当地政府负责,其单位无权发包,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生活中,类似的公共安全事故并不鲜见,例如从商场的扶梯上坠亡、因小区健身器材致残致死、大雪压塌公交站台等。管理部门或许会找到一些借口,比如天气原因、人为因素、已经警示告知等,但这些都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
日常,我们不难看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大力开展各类自查、自纠活动,也常会在各报媒看到管理部门向社会提出监督邀请,但真正沉下心去,真正将活动要求落到实处的又有多少?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类似的公路养护存在的问题还有多少?当地公路局必要勇敢承担自己的责任,做出系统性的应对,排查管内公路安全隐患,举一反三,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故再现。
公共服务意识不能只是一个空泛的口号,更不是投入多少漂亮的公共设施即可,而在于日常的维护质量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就拿公路来说,不能今天这儿一个坑,那儿缺个标识,一个城市公共管理水平,是体现于种种细节的,小概率事件,关系着群众生命安全。
因此,男子骑电动车摔亡公路局被判赔警醒着公共服务部门,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今天,公共服务不能再止于“有没有”,而应着重于“好不好”。上至交通部,下至地方交通或市政部门,应秉持对民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尽职责,戮力解决好交通护栏、公路维护等方面存有的现实问题,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真正体现公共服务部门“为人民服务”的底色。
骑车摔亡公路局被判赔,公共服务当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