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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司机弃车逃逸,商业险可否拒赔?

「以案说法」司机弃车逃逸,商业险可否拒赔?

案情回放

去年7月10日20时,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昆仑山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临时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刘某、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陈某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某和刘某分别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陈某无责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以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被告王某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处理。

「以案说法」司机弃车逃逸,商业险可否拒赔?

笔者评析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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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如果没有明确提示或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也未尽到提示义务,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内容简介

「以案说法」司机弃车逃逸,商业险可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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