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武林擂台”不是法外之地

去年5月,网络上的一场“约架”视频引发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18日,事件中的主人公再次出现在大众视野里。在某地的拳能出击擂台上,现代散打与咏春正式对战,据说双方达成了“平手”。目前,此类“武林恩怨”似乎还大有蔓延之势,而围绕这些所谓“武林争霸”的讨论也非常多,但争论多集中在所谓“武林打假”、“捍卫传统武术”或“个人炒作”等,鲜有人从法律层面对这些民间“约架”进行分析,似乎他们只要挂上“比武”的名头,就可以置身于没有法律约束的“江湖”之中,果真如此吗?
非法“约架”与合法搏击比赛有何本质区别?
在几起“约架”事件中,当事者被打得满脸流血、倒地不起是司空见惯的。对于这样的伤害,加害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知道:在合法的搏击比赛中,出现参赛选手伤亡事故,只要符合比赛规则,造成意外伤亡的选手就可以被豁免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类风险系数极高的比赛中,受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即自行负担损害发生的风险;也就是说,这种“自甘风险”的行为构成违法性阻却事由。与合法比赛不同,“约架”的法律含义就是“打架”、“斗殴”,“约架”,如加害方的行为造成法定伤害后果的,轻则构成治安违法行为,重则构成犯罪,绝无可能被豁免法律责任。具体来看:
对于一对一“约架”,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不构成犯罪。在给此类行为定性时,有一种意见认为,可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以为不然,《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见,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意性”,即临时起意,没有明确的犯罪对象;而“约架”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有明确的起因,针对特定对象,如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则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是多人“约架”,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
倘若多人“约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应构成聚众斗殴罪。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武术大师”可以自动获得各类比武资格吗?
在“约架”事件中,最让人眼花缭乱的是各大武林门派的“大师”;时至今日,似乎还鲜有人质疑过各“大师”的参赛资格;这是不是说某人继承或自封为某个武林派别的“掌门”,就可以参加任何一类比武赛事?
当然不可以!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参加专业的武术比赛是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未经依法注册的人员不能参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这也就意味着,如某人没有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注册,即使自封为“大师”,也不能参加武术比赛。
同时,即使获得中国武术协会颁发的武术运动员注册证,也不意味可以参加所有类型的武术比赛或拳击比赛。理由是:武术有很多门类,据中国武术协会官方网站披露,武术的大类包括:散打、自由搏击、传统武术、泰拳、综合格斗、武术套路等6类。与一般人观念不同,与拳击运动对应的单项体育协会不是中国武术协会;而是与之平行的中国拳击协会。
按照武术和拳击的注册管理规定,某人如只是被注册为“武术套路”、“传统武术”运动员,是无权参加综合格斗比赛的;如只是注册为“综合格斗”运动员,也是无权参加拳击比赛的。因此,近年来不断被炒作的传统武术运动员与综合格斗、拳击运动员的比赛,从严格意义上讲,完全是开错了道,严重违背了体育法中的武术、拳击注册管理规定,不仅不值得提倡,还应坚决取缔。
离开了法治的围栏,武林擂台还能摆多久?
从上述分析来看,此类“约架”行为是违法的,如造成法定损害结果,还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过,客观讲,“约架”事件也暴露出不少中国武术界的真问题,打传统武术的“假”是打错了对象,真正该打的是武术界的一些乱象,比如“拜师收徒”、自封“掌门”“大师”、自创门派、山寨“国际”武术组织、各类搏击类赛事混乱等。这些乱象不仅让公众无法辨别真伪,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不良风气,也影响和阻碍了武术运动的健康发展。
好在武术界的问题已经得到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的重视,2017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武术运动发展实际,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对管理部门、从业人员和习武人员进行武术赛事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去年下半年以来,总局武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研究起草了《全国武术赛事活动办赛参赛指南》《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组织武术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全国武术搏击类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国武术馆校、培训机构等武术习练场所星级标准评定指南》等4个配套文件。
毫无疑问,凡是武术产业发达的国家,皆是武术法治健全的国家;相信,随着关于武术运动的法律法规、管理规范不断完善,我国的武术界将告别“约架”的“江湖乱象”,走上法治环绕的“正气擂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武林擂台”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