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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的老伴去世,他的子女却提出这要求!

今年82岁的扬州市民陈桂珍老太太,最近伤透了心。原因是与她同居十年的第二任丈夫宗老先生过世后,宗老先生的女儿女婿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陈老太从家里搬走,并支付房屋使用费。这是怎么一回事?

本案的原告是陈老太去世老伴宗老先生的二女婿。诉状要求陈老太搬离扬州市广陵区的一间房屋,并支付从2010年至今共8年的房屋使用费,共计6万4千元。

同居十年的老伴去世,他的子女却提出这要求!

“他不问你有房住,没房住,生死不问,就叫你走路,这里是他家的。”陈老太介绍,2001年她与邻居宗老先生搭伴同居,但没领结婚证。5年后,宗老先生的二女儿一家提出要跟父亲换房居住,老两口也答应了。谁知2010年宗老先生去世,二女婿便上门要收房子。

陈老太看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自己现在居住的房子,产权是宗老先生二女婿母亲的。陈老太认为,二女婿交换房屋时故意隐瞒了内情,如果知道产权属于外人,自己肯定不会居住。

记者随后拨通了宗老先生二女婿的电话,对方表示自己拥有房屋所有权,陈老太却占着房子不走。

宗老先生二女婿华先生:他们(宗老先生和陈老太)各吃各的饭,在一起就是解决老年人孤独的问题,后来我岳父提出来要住几年,一开始住了5年,后来又住了8年。现在我母亲去世了我父亲要住房子,她(陈老太)就不给他住。

目前,陈老太已经申请了法律援助。对此问题律师是怎么看的呢?

同居十年的老伴去世,他的子女却提出这要求!

律师称:陈老太的遭遇还是很值得人同情的,但是我们不得不说,由于陈老太没有跟老宗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我国法律现在又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陈老太和老宗不是夫妻。既然不是夫妻,那就没有办法享受夫或者妻相互的继承权,她是没有办法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老宗的生前财产的,除非当时老宗生前留有遗嘱。现在陈老太所住的房产,它的产权还属于二女婿母亲,基于如今二女婿是这个房屋的产权人,向法院提出要求陈老太搬出,从法律上来说是肯定会支持的。

至于8年的房屋使用费,陈老太表示,换房之前的那个房子产权应该是老宗的,因此房屋使用费不应该交。因为法院必须考虑到公序良俗这个原则,因为陈老太当时住在里头是基于跟老宗之间有一段感情,或有这样一段事实婚姻,如果产权所有人提出疑义之后继续居住,那是应该支付房屋使用费。之前是默许陈老太无偿地居住在这个房屋里头,现在事后再要求人家追加房屋使用费,这个肯定是不合理的。

律师表示,随着黄昏恋现象的增多,尤其是失去配偶的老人之间同居再组家庭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在增加。

律师提醒:“共同居住在一起可能不会遭到子女的反对,但是一旦提要结婚的话,那可能子女都会意识到,一旦结婚就有可能会产生继承或者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关系。我们还是要提醒老年人,如果你们确实想要享受到夫或者妻法律上的权利,那首先要解决法律身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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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2岁的扬州市民陈桂珍老太太,最近伤透了心。原因是与她同居十年的第二任丈夫宗老先生过世后,宗老先生的女儿女婿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陈老太从家里搬走,并支付房屋使用费。这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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