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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老赖,我只是懂法!

我不是老赖,我只是懂法!

我的不是老赖,我只是在维护我的正当合法权益。大多数的朋友都是被引诱以借款,按照广告上的利息是可以正常还款的,妥妥的。可是万万没想到一旦提交过个人信息以后就事情就不一样了。

是否是高利贷是要以利率的高低来界定的,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标准,法律则不予保护。借了高利贷也是要还的,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高利贷,普通老百姓谈之色变,很多人会联想到黑社会,甚至视之为万恶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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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不违法.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 法律规定:正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出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你放高利贷 而借款人又没及时还钱,告到法院 即使法院受理了。法无禁忌皆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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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和超支部分利息不必还

高利贷有种玩儿法叫九出十三归,意思就是你借一万,先要扣掉1千利息,然后拿到手9千,到期要还一万三,逾期不还,恐惧的就来了。

首先,《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贷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依照实践借贷数额返还告贷并核算利息。”所以,依照本条法令规定,实际拿到了多少钱就还多少钱的本金。

至于利息,年利息高于36%的,不受法律保护,已经给付了利息的,法律允许你要回高于36%的部分。

假如,年利息高于24%但未高于36%的,高于24%的部分,你不给也是没问题的。

利息被计入本金,超支部分的利息不必还,借贷时预先核算好利息,然后借贷人将利息计入借贷本金内再出具告贷条,高利贷中这种现象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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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高利贷是否合法的问题。一是高利贷实际上民间借贷中利息较高的贷款形式,一直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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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利贷是有界限的。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最高院再次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可见,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三、高利贷是违法的。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可以看出,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是违法的。

同时,在今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将黑恶势力渗透的重点领域就直指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贷款公司,延伸黑恶势力犯罪进行“软暴力”催债。

其次,借了高利贷是否还用还的问题。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借了钱还是要还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你懂法时,就知道有些钱根本不用还,对于不法分子不是一味地忍让,坐以待毙。而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支持良心贷,打击高利贷,是我们大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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