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洛创意
哥哥将钱给妹妹一家帮其炒股,妹妹保证亏损自担。没想到,投资失败后,哥哥索要本金无果,遂将妹妹诉至法院。这是一起委托理财纠纷,还是亲属间单纯的互相帮忙?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8年妹妹于晓梅找到哥哥于大海,声称自己股票做得很好,可以帮哥哥炒股,盈利至少在30%以上,而且还打包票说亏钱由自己承担,并声称表妹唐兰也把钱给她托其炒股。于大海听后很心动,没两天,就把5万元打入妹夫唐强的个人账户里。
到了2011年,于晓梅告诉哥哥,股票亏损了一部分,但仍可操作返本。于大海半信半疑,始终担心投下去的钱血本无归,于是让妹妹写下字据,承诺无论盈亏,均在一定期限内如数归还本金。但到了还钱的期限,于大海催讨不着,遂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于晓梅归还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于晓梅突然改变了说法,其称哥哥让丈夫代为炒股一事,自己当初并不知情,直到2011年哥哥突然让她写下还款字据才得知。于晓梅认为这纯粹是亲戚间的帮忙,出于信任和关系好,根本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更不可能承诺保本一说。至于写个字条给哥哥,也是念及兄妹感情,情急之下的安抚情绪而已,和炒股无关,所以不同意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起民间委托理财案件,尽管双方没有订立相关的委托协议,但妹妹一家究竟是谁在操作投资并没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而当哥哥催讨时,妹妹以书面保证方式明确了于何年何月将五万元归还。现哥哥就该书面承诺主张还款并无不当,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于晓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查明之事实予以确认,于晓梅书面承诺系自愿债务承担行为,该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审据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哥哥“借”给妹妹5万帮其炒股,到期没还!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