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都离婚了,为什么让我还钱!这事跟我没关系!”
“我是保证人怎么了,向你借钱的又不是我,也不是我不让他还钱,他不还钱,跟我没关系。”
“我是说过房屋抵押给你了,登记了吗?没登记你拿我有什么办法……”
这些话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上演的戏码,借款人与配偶离婚,配偶就真的没有责任了吗?保证人签字是儿戏吗?房屋抵押如何才生效? 真实案例来告诉你民间借贷中的这些事。
张明与吴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明向大为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1.5万元,并以回迁的房屋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由老陈作为保证人。两个月后,张明与吴丽离婚。
借款到期后,大为找老陈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老陈却告诉大为,借款时张明已用回迁的房屋做了抵押,保证人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大为多次找到张明、吴丽和老陈催收借款无果,故起诉三人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张明向原告大为借款,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并且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被告张明理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故法院判决被告张明、吴丽偿还原告大为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4.25万元,被告老陈对此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老陈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明、吴丽追偿。宣判后,被告老陈提出上诉,牡丹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借款人配偶未能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张明与被告吴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大为借款,并且被告吴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被告张明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应认定为张明与吴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保证人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被告老陈在被告张明向原告大为借款时,在借据上签名自愿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依法成立。第十六条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约定不明的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老陈提供保证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未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被告张明向原告大为借款时以回迁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且被告张明向案外人借款时又将该回迁房屋进行了抵押,也未办理抵押,故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大为与被告张明的抵押权未设立,被告老陈应当依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陈景山 李萌 记者 戴月
“我和他都离婚了,为什么让我还钱!这事跟我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