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至3月7日。
2018年4月28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印发稿与征求意见稿对比,报考条件等条款没有大改动,但印发稿仍有五大变化:一、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联合惩戒,不符合报考条件。
印发稿第十条新增一种情形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严重失信人员,在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飞机一等舱以上、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高消费方面会受到限制,甚至会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而且,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可参考《盘点一下那些年签订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希望不是为你量身打造》)。二、一种情形,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最严重可终身禁止参加法律职业考试。
印发稿明确规定,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不是任何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都终身禁止参加考试。三、一种情形,要被注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征求意见稿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印发稿进行了细化,只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才会涉及撤销资格的问题。
四、加强对司法考试工作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印发稿则增加了考试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机关和人员都要负起保密职责。
五、表述更精确,9个法条没有改动。
一共28个法条,只有9个法条没有改动,占到办法条款的32%。
印发稿中,表述更加精确,比如已入学与已取得学籍的变化、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库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的变化、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与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的变化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印发稿与意见稿的五大变化(后附详细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