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男子收养残障女进行乞讨
是好心照顾还是另有所图?

苏某与他私自收养的残障女孩。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冯耀华文/图
核心提示
横县籍来邕流浪男子苏某3年前在南宁收养了一名重度残障女孩,之后每天开着三轮车载着女孩摆摊乞讨以此为生。这一幕,引起了不少南宁市民的注意。有人说,他是好心收养,爱心照顾残障女;也有人说,他手脚健全却懒于工作,疑为利用残障女博人同情来乞讨。南宁市民政部门经过调查了解答复称,民政工作人员曾劝导苏某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劝说其送女孩到福利院,但均遭到拒绝。民政部门称,对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民政部门的救助安排,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目击
残障女孩与常人差异大
日前,有读者给本报反映,横县来邕的一名中年男子苏某收养了一名不会说话身体重度残障的袖珍女孩,已义务照顾女孩3年。这名读者说,苏某的行为属有情有义,彰显人间大爱,值得称赞。
根据读者提供的线索,4月25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苏某,约定了见面采访的地点。
当日中午,在民主路某单位门口,苏某驾驶着一辆电动三轮车到达约定地点。三轮车明显是改装过的,车尾安装了一个遮雨棚,车上堆放着一床被子和一些衣物。苏某说,干女儿就坐在车厢里。记者看到,女孩上身穿白色T恤,下身仅穿纸尿裤。女孩身高六七十厘米,坐在车里不停地摇头。
苏某把女孩抱下车后,在地上摊开了草席,之后在记者面前给女孩穿上了一条短裤。记者注意到,女孩四肢发育与正常人完全不同,头型明显呈不规则状。苏某说,女孩的很多牙齿都没长出来,后脑勺部位摸上去软软的,像缺了头盖骨一般。女孩完全不会说话,也无法站立和自理,手脚不时抽筋。记者发现,在记者和苏某聊天的时间里,女孩一直以相对均匀的频率,左右晃动着她的头。
苏某说,干女儿是他在3年前在南宁街头捡到的。至今他已经照顾干女儿3年多的时间。

苏某开着这辆三轮车载着残障女孩沿街乞讨。
对话
当事人回避诸多问题
苏某为什么要收养这么一名重度残障的女孩呢?女孩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当记者就此疑问询问苏某时,苏某闪烁其词。他说,2015年1月的某一天,他在街上看到女孩被人遗弃了,就把她带回来养起来了,至于是什么人遗弃的,他又是如何把女孩带回来的,这些细节苏某表示不想多说。至于女孩的年龄,苏某表示自己也不清楚具体的年岁,女孩身上有什么病,他也不懂,也没钱给她治病。
苏某一再强调,如果不是自己好心把女孩抚养起来,女孩或许早就没命了。当记者询问他,家里是否还有其他亲人,为何不带女孩回家照顾时,苏某称,父母早就离世了,自己在兄弟中排行老二,和兄弟关系不好,所以他不想回家,这些年一直在外面漂泊。
从外貌上看,记者无法判断女孩的准确年龄,但目测女孩至少有十几岁。记者得知,苏某每天带着干女儿到街头摆摊乞讨,四处更换地点,每天都有不少人施舍,苏某就靠着施舍来的钱维持生活。到了晚上,苏某就和干女儿一起睡在三轮车里。他们一般会回到民主路某单位的门口安身。
记者问苏某,既然自己没有收入来源,靠乞讨维持生活如此艰难,为何不把干女儿送到社会福利院去呢?苏某表示,他不相信别人会把干女儿照顾得好,他认为干女儿这种情况,不会有人愿意收留抚养的。
担心
他是不是另有所图
记者采访时,一名负责民主路保洁的环卫工人当场质疑苏某:“你有手有脚,为何不出去打一份工?挣钱后租房给干女儿住不好吗?”面对环卫工人的质疑,苏某只发出“呵呵”的声音,不再回答。环卫工对记者说,她在民主路看到苏某带着女孩乞讨很多次了,她怀疑苏某好吃懒做,想利用残障女孩来赚钱。这名环卫工还说,苏某每天晚上都在路边露宿,影响市容,她对苏某这种行为表示不屑。
对于环卫工人现场的质问,苏某未作反驳。
苏某露宿的地方附近有几家商铺,店主们都多次目睹苏某带着残障女孩在民主路来回走动。一名女店主说:“从女性的角度来考虑,一个残障女孩跟一名中年男人住在一起总是不妥的,一旦发生性侵行为,谁来负这个责任?”
另一名店主则说,苏某作为一名流浪人员,没有正常的工作和收入,属于自身难保,他如何有能力抚养一名残障女孩?万一女孩生病发生意外,苏某是否能承担起责任?
部门说法
当事人拒绝接受民政救助,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苏某收养残障女孩的行为是否合法?对于市民关心的残障女孩今后的去向问题,本报记者也于日前致函南宁市民政局,就此进行采访。
南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5月8日回复记者说,收到记者的采访函后,该局社会事务科及南宁市救助管理站于5月3日找到了苏某。当时苏某正在南宁民主路某单位门前屋檐下,一开始苏某对民政工作人员的询问极度不配合,慢慢劝导以后,苏某才讲到一些情况。
南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说,苏某告诉民政工作人员,女孩是他3年前在南宁捡到的,女孩是被别人遗弃的,当时他见女孩可怜就拿来收养,没有办理收养证。“我们救助站劝导他,让他到救助站接受救助,但他本人不愿意,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我们没有办法强逼他一定要进站救助。”南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说,经调查了解,女孩属于非法收养,民政部门只能劝导苏某将女孩送去社会福利机构,但苏某不愿意送。如果他不送,现在也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说,一定要采取强制性的措施。现在,就形成了一个非法收养的事实。关于男性收养异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应该在40周岁以上,因此苏某即使去办收养证,因为其条件达不到,收养证估计也办不下来。该负责人说,虽然苏某没有向他们透露实际年龄,但目测苏某与女孩的年龄相差应该不到40岁。
知多点
关于收养弃婴的规定
2013年5月,国家民政部、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下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公民有意收养子女的,可与儿童福利机构联系。
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
此外,《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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