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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机闹”,“黑名单”之外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治理“机闹”,“黑名单”之外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近日公开发布了九起“机闹”事件,称涉事乘客将被划入民航“黑名单”,但这份名单并未得到民航局的官方确认。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但“黑名单”始终未正式披露。(15日《北京日报》)

这些年来“机闹”事件频繁上演,“机闹”者既有霸道的旅客,也要追星的粉丝。“机闹”,轻者扰乱民航秩序,重者威胁民航安全。所以,舆论一再呼吁加大治理力度。而有关方面推出的“黑名单”制度,曾被认为是遏制“机闹”的利器,但从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

目前,民航“黑名单”看上去似乎有两个,一个是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自2016年起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到目前大概一共发布了15批名单。另一个是国家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上述意见,9种行为的旅客会被限制乘机一年,这被视为是官方版本的“黑名单”。

根据《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协会版本的“黑名单”,主要明确了哪些行为会被列入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但却没有实际约束力。中航协承认“我们把名单提供给航空公司,是否限制乘机由航空公司来定。”而航空公司为了客源不会去限乘。

官方版本的“黑名单”,由于有“限乘一年”这种规定,显然有一定约束力。但遗憾的是,该文件从时间上来说已经实施半个月了,但“黑名单”里有哪些严重失信人,却不见公开。这也意味着,到目前为止这两种版本的“黑名单”都没有发挥出公众期待的积极作用。

治理“机闹”,“黑名单”之外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在笔者看来,协会版本的“黑名单”,要么增加一些“牙齿”,要么与官方版“黑名单”挂钩,以增加约束力、威慑力,否则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而官方版“黑名单”,既然已经正式实施,就应该及时公布已经列入“黑名单”中的严重失信人,让其发挥惩戒和警示作用。

对比这两种“黑名单”规定,其实对相关行为的规定大同小异,只是一个称为“不文明行为”,一个称为“特定严重失信人主要涉及的行为”。笔者建议,不妨把这两种“黑名单”合并,由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名单,由有关部门监督民航企业落实“限乘一年”等规定。

在“机闹”事件频繁上演而航空公司缺少限乘动力的情况下,民航“黑名单”不在于多,而在于实际威慑力。只有让符合规定的“机闹”者全部进入“黑名单”,受到“限乘”等约束,才能彰显出“黑名单”价值。如果把“黑名单”限制范围适当向其他领域延伸,威慑力无疑更大。

当然,“黑名单”只是治理“机闹”的一种手段,除此之外,还应该增加法律惩罚力度,比如,对严重“机闹”者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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