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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情况,你可以要双倍工资

【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动合同书面签订的原则,用人单位必须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个月起至用工满一年止,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另一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但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申请,不受上述限制,但是仍然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一年内提出。

注意:这种情况,你可以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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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针对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该如何计算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若属于劳动报酬,那么适用特殊的时效规则。“劳动报酬”应为“提供劳动所应应得的报酬”,双倍劳动报酬应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单位违法不签订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若不属于劳动报酬,又有一个问题来了,员工是何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从常理来判断,员工应当每天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是如此计算诉讼时效太麻烦,上海高院和广东高院就理解为逐月计算。还有些法院如江苏高院理解认为,没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一致处于一个持续的状态,应当从违法行为结束的次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注意:这种情况,你可以要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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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提出】

某员工2015年3月1日入职,2016年2月1日签订合同,2016年4月1日辞职,2016年6月1日申请仲裁,问题是他可以拿到几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呢?

【实务界中的三种主流的观点】

一、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逐月计算,代表:上海高院、广东高院

1、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3、按照第一种观点,案例中某员工的双倍差额部分可得到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共8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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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算,代表:江苏高院

1、对于双倍工资中属于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2、按照第二种观点,案例中某员工的双倍差额部分应当自2016年2月1日的次日起算一年,某员工申请仲裁的时间在仲裁时效之内,则应得到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部分共计10个月。

三、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代表:湖北高院

1、湖北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2、按照第三种观点,案例中某员工可以被支持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部分,共计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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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劳动者往往为了避免与单位产生矛盾,选择明哲保身,但无论如何一定要注意劳动仲裁时效,不要因为疏忽而失去了本来可享的权利。分享知识,传递法治精神!喜欢就分享给你的朋友吧。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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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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