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浙江衢州70岁的吴奶奶在回家路上,想搭乘公交车。不料,吴奶奶左脚踏上公交车车门踏板,后想上车时因双手没拉住车门,再加上人也有些恍惚,就重心后移而摔到在地。
而公交车司机见状,很快关上车门开走了。
吴奶奶被后面的车辆发现时,她的右脚踝已因受到车辆碾压,受伤严重。但因无直接证据佐证,公交车方否认责任,双方间因赔偿纠纷打起官司。
老奶奶上车时一个恍惚摔下车
公交车司机害怕载客立即驶离
吴奶奶家住衢江区峡川镇某村,去年3月10日大清早,她拿着自己育的菜秧步行送到相隔五里路的亲家,她把菜秧放在亲家门口就走了。因前一夜刚下过雨,沥青路面比较湿滑,返回的路上,吴奶奶已经精疲力竭。
早上6点左右,一辆21公交车从吴奶奶背后驶来,吴奶奶下意识拦下公交车。从公交车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吴奶奶当时步履蹒跚地走近公交车门。她左手扶门,慢慢弯腰,先把右手里的塑料袋等物品放到公交车踏板内侧,然后左手扶住门左边内侧垂直扶杆,撑起身子。
吴奶奶摔下车
之后吴奶奶看着驾驶员方向,好像在听驾驶员说话,并且伸出左手去掏左衣口袋,但空手而出。这时,吴奶奶的举动开始有点恍惚,她伸左手去抓门左边横向扶杆,同时抬左脚去踏公交车的踏板。
但吴奶奶左手没抓住扶杆,左脚虽踏上了踏板,但人已重心后移,翻滚着摔下车去。
吴奶奶摔落后,翻身爬起成跪地状,见状的售票员则起身到车门口,把吴奶奶之前放在公交车踏板上的塑料袋等物品,递给了跪在地上的吴奶奶。
然后,公交车关门,起步开走了。
吴奶奶上车
当时,后来驶来的一辆货的司机见到吴奶奶时,她的右脚踝已头外露,伤口有10多公分长,血肉模糊。后经过医院多次手术,吴奶奶的踝关节虽复位,但里面的韧带、神经难以恢复。
经鉴定,吴奶奶的右三踝(外踝、后踝、内踝)开放性骨折伴踝关节脱位,是巨大的钝性外力所致,车辆碾压可以造成,伤情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公交车驾驶员汪某在公安做笔录时说:“我看见老太太滚下去后又翻了个身趴在地上,我心里有点怕带她了。于是我就跟售票员说把东西还给她,售票员把塑料袋还给老太太后,我就驾驶车辆离开了。”
吴奶奶摔下车
虽无证据证明公交车碾压到老人
公交车方属未尽职业道德需担责
因公交车上的录像只能反映出吴奶奶滚下车的情况,无人目击她的右脚腕是被公交车给碾压。交警通过走访调查,也无法找到相关的证据。
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认为:吴奶奶想搭公交车且从踏板上摔下来,公交车关门开车;吴奶奶右踝关节遭受碾压损伤严重,经鉴定符合事故中右踝关节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这些都是客观事实,但吴奶奶的脚是何进入车底,及脚踝如何被碾压的具体过程无法查清,因此,无法认定本起交通事故的各自责任。
据吴奶奶的儿子叶先生回忆,当时他接到电话赶到事故现场,看见母亲的右脚腕已断且血肉模糊。
当时叶先生问母亲:“你是怎么受伤的?”吴奶奶回答说:“我上中巴车一只脚上去了,另一只脚没上去摔下来了,我想站起来再上去,这时中巴车开走了,脚就被压到了。”
今年1月12日,吴奶奶家属向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车驾驶员汪某、公交车所有人衢州某公交公司、公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吴奶奶生前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8392.53元。(吴奶奶因身患高血压等老年病,健康状况一般,在起诉前已经去世。)
7月12日,衢江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时,司机汪某没有到庭。
被告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均认为,公交车压到吴奶奶右脚踝没有证据证明,唯一的视频证据也不能证明是本公交车压到吴奶奶的右脚所致,有可能吴奶奶摔下去以后,被其他车辆所碾压而造成的伤害,因此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吴奶奶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庭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此案的黄甘富法官指出,吴奶奶搭公交车时摔下去,后驾驶员关门走车,最后吴奶奶右脚腕被严重损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公交车方在老人与车接触、想搭车却摔下去的情况下,不闻不问,一走了之,置老人于危险之中,属于未尽职业道德之行为。
据此,公交车方及其保险公司,对吴老太的损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吴奶奶家属5万元,此款现已付清。
去年3月,浙江衢州70岁的吴奶奶在回家路上,想搭乘公交车。不料,吴奶奶左脚踏上公交车车门踏板,后想上车时因双手没拉住车门,再加上人也有些恍惚,就重心后移而摔到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