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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张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张某到另一家公司就职,但原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的移转手续,张某几次找原公司协商,但公司都以张某负责的项目合同尾款尚未收齐,工作未交接完毕为由予以拒绝。张某将公司诉至法院。
【鑫涌大律师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交接手续,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设置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移转手续,例如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办理上述移转手续,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当然,如果劳动者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另行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笔者建议广大劳动者,想换单位工作的,要遵循法律的规定,正式员工的,应提前30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在试用期的,可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每日说法:用人单位不能为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设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