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
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在各种运输合同协议之中非常重要和常见。那么,一些运输合同纠纷往往因为大神运输上的失误或者双胆其他原因导致了运输合同武大履行,或者运输涉及的货物灭失,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单的来说保价条款就是一种格式条款。那么,在双方订立合同的时候承运人对于这个条款应该尽到提醒的义务。提醒托运人这个保价有条款的内容和重要性,由其选择。有一点是应该值得注意的,如果关于与拿书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那么,这个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是无效的。
举例说明:例如广州的某运输公司接到托运人的一批货物,运往济南。在合同上由于承运到济南的货物众多,托运人的这件货物又属于相对较小的,所以不慎丢失。在赔偿问题哈桑双方起了争执。原来托运人并没有进行保价。而在双方那个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有这样的保价条款:一旦出现货物损坏或者丢失,承运方按照货物重量5/公斤元赔偿。显然对托运人实际损失不符。
可以说这样的保价条款对于托运人来说是无形之中加重其责任,而对于承运的人来说却是一种减轻责任的体现,并且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承运人并没有对这个条款进行提醒,也没用针对这个保价条款进行说明。所以,在案件审理后被确定为无效的条款。

判断保价条款是否有效应主要考虑以下四个因素:
1、缔约双方的地位。
法律之所以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目的在于对一些行业、部门因具有一定垄断、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定不平等条款的情况加以规制。因为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或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则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尤其是选择缔约对象以及决定格式条款内容方面的自由丧失殆尽,因此应从严认定此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效力。而普通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涉力量大致相当,对有效性的判断可以从宽掌握。本案中,原、被告既非有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也无一方具有垄断或优势地位,属于平等的地位关系。
2、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所运输的货物承担较大的风险,收取的运费与货物价值通常相差甚远,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运输合同中通常都订有保价条款,目的在于督促托运人及时准确地申报货物价值,以实现双方在风险分担上的公平。这种做法已经成为货物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绝大多数国家货物运输法律及国际运输多边条约都对此有规定。
比如我国已经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在向承运人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我国法律也不例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针对货运合同专门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允许当事人对赔偿限额进行约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条文进一步明确了赔偿限额。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毁损、灭失赔偿额的约定并非显失公平的条款。

3、格式条款之订立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有关格式条款无效之情形。
首先,本案运输协议第二条未有通过欺诈、胁迫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故而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其次,该条款并未规定若被告造成原告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被告可以免责,故而其亦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再次,运输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价关系,即托运人给付保价费用并声明货物价值,如在运输过程中产生货损的情况,承运人按照声明价格进行赔偿。
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承运人承担少于托运人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赔偿金额,然其一方面并未完全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发生货损的情况下,承运人仍需按照声明价格赔偿;另一方面,该条款也免除了托运人对于货物价值的证明责任:如若发生货损,托运人能迅速按照声明价格计算损失并要求承运人赔偿,故对双方而言,该格式条款系双赢之规定。
4、是否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判断合理方式,可以综合考虑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序、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注意的程度这五个因素。
“合理方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将格式条款印在运单正面醒目的位置,在条款下方设有签字栏,原告完全可以在填写运单的过程中注意到该条款,并且在审理中也了解到,被告向原告讲解了报价条款的内容,故被告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运输合同保价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