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出台的《条例》内容共计13条,强调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维护患者的知情权
新出台的《条例》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及投诉接待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条例》在“医疗纠纷预防”部分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此前,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所谓主观病历,包括了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死亡讨论记录等内容。而患方在诉讼前仅有权复制客观病历,这导致或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及不信任,患方会怀疑医方是否有意隐瞒。当患方拿着部分病历咨询律师时,律师往往因病历不完整而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反而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
高明区人民医院妇幼院区医生在整理病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月起施行,患者今后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图片)
《条例》明确规定患方有权查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能增加医患之间的互信。另一方面,若医生在病历中有所遗漏,患方也可及时与医生互动反馈,既方便了患者使用病历,也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
《条例》明确规定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条例》还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即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资料复制、实物封存等规定;同时,明确了实物封存和启封以及尸体处理和尸检的要求,以方便双方固定证据、解决纠纷。
在责任明确方面,不仅仅是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此外,《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即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条例》特别指出,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据新华社电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出台的《条例》内容共计13条,强调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