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基情妇获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绍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绍基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情妇、原电视节目主持人李泳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追缴李泳受贿所得“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上缴国库。
陈绍基名车赠美女
经审理查明:2003年,李泳与时任中共广东省省委副书记的陈绍基(已判刑)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经陈绍基介绍,李泳与香港某公司董事长杨某认识。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杨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取得粤港两地客运直通车营运指标等事项提供了帮助。
2008年上半年,李泳向陈绍基提出想购买越野车,陈绍基表示可以让杨某出资为李泳购买。随后陈绍基要求杨某购买一辆越野车送给李泳,杨某即安排人陪同李泳选车。
2008年4月,李泳选定购买“路虎”牌越野车后,杨某即以广州良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签订了汽车购销合同,并陆续为其支付购车款、车辆购置附加税、车辆保险费共计136万余元,将车交付李泳使用。2008年11月,该车从广州良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过户到李泳父亲名下。
李泳案发后自首
另查明,李泳于2009年4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伙同陈绍基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等事实。
法院认为,李泳伙同陈绍基,利用陈绍基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路虎”牌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泳案发后自首,并考量其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绍基违纪被查
2009年4月16日,据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陈绍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日,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4月23日,政协第十届广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通过了免去陈绍基省政协主席职务和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决议。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六月十九日上午通过决定,免去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所担任的第十一届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撤销其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2009年7月17日,广东省委十届五次全会通过决议,陈绍基涉嫌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撤销其十届省委委员职务。
2009年8月27日从中央纪委了解到,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对陈绍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陈绍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生活腐化。 陈绍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绍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6月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万余元。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证据,陈绍基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媒体记者、数十名群众及陈绍基的部分亲属旁听了案件庭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7月23日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绍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陈绍基利用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厅长、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广东省政法委书记、广东省委副书记、广东省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子陈子翊、情妇李泳(均另案处理)索取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59.5万余元。
被告人陈绍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陈绍基情妇获刑 陈绍基违纪被查 陈绍基是原广东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在2009年四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之后被免去省政协主席职务。2010年7月23日,对其的案件一审宣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陈绍基的情妇--原电视节目主持人李泳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