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企业面临拆迁的情况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环保风暴也愈演愈烈。而由于法制的发展,国家的重视,企业拆迁案件中,政府越来越不愿意轻易采取粗暴的强行拆除来解决问题,有的拆迁方就灵机一动,通过不断下达环保处罚的方式逼迫企业主动低头,以此促进拆迁问题的解决。然而面对环保处罚,企业往往不能合法依规的妥善应对,很容易背负巨额处罚,不仅不能获得合理拆迁补偿,更可能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因此我们总结实务经验,遍查法院判例,将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一、企业自身环评过关是一切的根基
我们检索了大量企业要求撤销环保处罚的诉讼案例,发现企业败诉最常见的原因就是自身缺乏环评手续,确实存在环保不达标的事实,即使执法机关在处罚程序中存在瑕疵,也容易被法院认为处罚并无不当。退一步讲,如果企业自身的环保条件不过关,就算因为处罚机关纯粹的程序性错误而被法院撤销处罚,企业的违法状态也仍然存续,处罚机关完全可以再次严格履行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甚至在有的判例中,法院会直接判决执法机关在限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就算胜诉也是治标不治本,对解决搬迁问题没有帮助。
反过来说,如果企业已经拥有环评手续,即使政府为了逼迫企业搬迁,颠倒黑白强行认为企业环保不达标,处以罚款甚至关停的处罚,企业就可以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上级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撤销。
二、容易导致巨额罚款的按日计罚有其适用程序
在企业面临搬迁时,搬迁方往往可以统合各方行政力量,对企业予以综合性施压,但是环保罚款确是其中出现次数越来越高的手段,这其中的原因除了社会对环保关注度有所提高的大背景,尤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环保罚款可以按日计罚,一方面能够在短期内累计巨额罚款,另一方面也契合了逼迫企业尽快搬迁的需求。
所谓按日计罚,是指环保部门如果发现企业排污不达标,又拒不改正的,可以因企业持续排污而连续性的按日不断加以处罚。通常来说,行政处罚有“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即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反复处以罚款。但是根据《环保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在环保领域,如果企业持续超标排污,则每一天的排污行为都可以视为独立的违法行为进行单独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但是适用这一规定有严格的条件,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想要启动按日计罚,需要在做出责令改正通知后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被处罚人拒不改正,方可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并需要再次作出责令改正通知。如不严格依照该程序,则不能适用按日计罚程序。当然企业自身也需要警醒,如果真的存在环保问题,不要不把责令改正通知当回事,一旦被复查不合格,就可能一次性面临最多累积一个月的罚款,如果仍然拒不改正,还可以多次反复处以按日计罚。
三、处罚额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守过罚相当原则
法律对行政罚款往往只规定了一个区间,具体到个案如何掌握并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各地方往往自行制定了相对详细的规则来判断处罚额度。但是这些规定有的甚至是处罚机关的内部文件,轻易无法看到。因此企业如果觉得对自身的处罚额度过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确认环保部门的处罚依据,我们查看到很多案例,法院都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调整了原本过高的罚款额度。如浙江丽水某屠宰场诉当地环保局一案中,环保局提出其处罚依据为内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但该细则同时规定,对不同规模的被处罚人适用的处罚系数不同,本案中即错误的适用了更高一级的系数,法院由此认为原处罚决定量罚过重,判决减少了接近一半罚款。
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企业如果对处罚金额有异议,要敢于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置之不理,就容易陷入被动,甚至遭受巨大损失。
企业拆迁中突然面临环保处罚怎么办?